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488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开发公司。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