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岩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岩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岩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丰帼建设工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作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作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档案信息,车辆管理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作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惩戒措施。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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