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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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3执5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蜀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蜀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2023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履行了200000元的给付义务,剩余工程款282470元申请执行人青海蜀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案外人***、***分别以其所有的车辆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方式报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