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蜀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3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蜀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2022)青0123执5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红旗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和×××江铃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红旗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江铃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