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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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3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蜀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2022)青0123执5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红旗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和×××江铃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红旗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大众汽车一辆、×××江铃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