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龙达铁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达铁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66号1幢1**20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志国,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榆次区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龙达铁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短信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证券、保险、房管、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经与被执行人现居住地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建   权 审判员 白骅审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振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