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雷国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WB50D。
法定代表人:李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奎,大竹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国艺,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雷国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21年3月31日,上诉人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雷国艺自行协商,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洁
审判员  谭兴
审判员  孙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