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3民初1042号
原告: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北冶镇马行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
负责人:常年子,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北冶镇马行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为2048元,由原告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闫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