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信用代码:911306077777031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
主要负责人**许,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03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豫03民终46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5月20日、9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19年5月13日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19年4月30日向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30日向新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信息。2019年5月20日向新安县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工商信息。2019年5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核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或北冶镇的资金337582元,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23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