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3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4日生,住新安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房产已被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2019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北立堂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3执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