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中建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邮执字第0124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中建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中建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328770元。如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115元,由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相关财产正在扬州市中级人民评估拍卖之中,待财产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待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单位回执、申请人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待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