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130号
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解放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206国道北文博街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245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7元,由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