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长航街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913F9B。
法定代表人:邓春联,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光灿,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法定代表人:向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0元,由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春
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
人民陪审员 段全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