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长航街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913F9B。
法定代表人:邓春联,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法定代表人:向渝,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川17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在12万元以内予以了冻结。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51×××11)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林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