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74号
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长航街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913F9B。
法定代表人:邓春联,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光灿,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法定代表人:向渝。
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小春
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
人民陪审员 段全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