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财保3号

申请人: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长航街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913F9B。

法定代表人:邓春联,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681XA。

法定代表人:向渝,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查封、冻结(账上无钱对其公司账户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51×××11)的存款在12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账上无钱对其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林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