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1民初701号
原告: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569519804。
法定代表人:赵光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白龙新村白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30423H。
法定代表人:董桂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森(公司员工),男,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原告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本院根据审理需要追加***为被告。后***与原告经过庭外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原告的诉讼目的基本实现,故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12月7日递交了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