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2317号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昆,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立,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白龙新村白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郎维保,董事长。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4元,减半收取7742元,由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