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910号
原告:云南鑫宝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绿地云都会广场B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083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白龙新村白龙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30423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市阳光大道云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58961766XD。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云南鑫宝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鑫宝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鑫宝油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鑫宝油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云南鑫宝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