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一中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A0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工业园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0)一中民五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5%股权进行评估后,委托天津星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以网络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交纳保证金与竞买登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以评估价格808.94万元抵偿部分债务的申请。现因被执行人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一中执字第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锦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