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1439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福生园1-7-101。
被告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1号楼2层216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被告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