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

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一中执字第193-1号
申请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A019。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工业园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一中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8月5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瑞尔继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锦弟
审 判 员  李建成
代理审判员  韩 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尚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