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一中执字第193-2号
申请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A019。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工业园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一中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8月5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在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85%股权进行评估后,委托天津星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天津星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在今晚报刊登了公告,以网络竞价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拍卖。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16时无人交纳保证金与竞买登记,天津星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了流拍报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以评估价格抵偿部分债务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1)一中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北京二七铁丰龙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以808.9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债务。
三、申请执行人中焱(天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锦弟
审 判 员 李建成
代理审判员 韩 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尚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