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42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阜蒙县。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公路建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阜蒙县城区。
原告***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公路建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50元,减半收取8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