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汇淼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官渡镇华东村横江岭(翁源六里糖厂科研楼)翁源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与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江尾镇中村小学学校第一层第03、04房。
法定代表人:陈佳洲。
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日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21)粤0229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应该向***汇淼建材有限公司分期履行2510200元货款支付义务及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标的532101.8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229执542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案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货款本金1634264.04元、违约金249388.69元(计至2022年7月4日)共计1883652.73元,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34264.04元、违约金249388.69元(计至2022年7月4日)共计1883652.73元,定于2022年8月15日15时前支付50万元;2023年1月15日24时前支付80万元;2023年5月1日24时前支付583652.73元(含违约金249388.69),如被执行人按协议期限履行完全部欠款1634264.04元,申请执行人则免除被执行支付违约金249388.69元。
二、执行和解期间,暂停计付违约金、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交(已缴缴21237元)。
四、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以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2022)粤0229执恢130号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属自由处分自身合法权利,本院亦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229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东杰
审判员  林倚萍
审判员  陈紫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官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