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官渡镇华东村横江岭(翁源六里糖厂科研楼)翁源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与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江尾镇中村小学学校第一层第03、04房。
法定代表人:陈佳洲。
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日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21)粤0229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应该向***汇淼建材有限公司分期履行2510200元货款支付义务及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标的532101.8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229执542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案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货款本金1634264.04元、违约金249388.69元(计至2022年7月4日)共计1883652.73元,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汇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34264.04元、违约金249388.69元(计至2022年7月4日)共计1883652.73元,定于2022年8月15日15时前支付50万元;2023年1月15日24时前支付80万元;2023年5月1日24时前支付583652.73元(含违约金249388.69),如被执行人按协议期限履行完全部欠款1634264.04元,申请执行人则免除被执行支付违约金249388.69元。
二、执行和解期间,暂停计付违约金、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交(已缴缴21237元)。
四、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以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2022)粤0229执恢130号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属自由处分自身合法权利,本院亦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229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东杰
审判员 林倚萍
审判员 陈紫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官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