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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旅洲、仁化县新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城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城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公司、**公司要求***退还其向***多支付的工程款,故确认案涉工程款的关键在于确定***施工的工程量。虽然***公司、**公司提供了仁化县测量队出具的成果报告书拟证明本案工程量,但测绘系***公司、**公司单方委托,***未参加测绘,其对该报告书不予认可,在本案尚有鉴定基础的情况下,以此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量的依据并不妥当。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A5-A23栋别墅实际施工的楼板面积、3#、4#楼、副楼及会所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但因其未能缴纳鉴定费用,故鉴定机构未能出具最终的鉴定报告。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对其已完工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为解决当事人纠纷,查明本案事实,确有必要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发回重审是因***一审申请鉴定但又不缴纳鉴定费,二审又重新提出鉴定导致,故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其予以必要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519元,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45.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8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