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城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城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公司、**公司要求***退还其向***多支付的工程款,故确认案涉工程款的关键在于确定***施工的工程量。虽然***公司、**公司提供了仁化县测量队出具的成果报告书拟证明本案工程量,但测绘系***公司、**公司单方委托,***未参加测绘,其对该报告书不予认可,在本案尚有鉴定基础的情况下,以此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量的依据并不妥当。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A5-A23栋别墅实际施工的楼板面积、3#、4#楼、副楼及会所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但因其未能缴纳鉴定费用,故鉴定机构未能出具最终的鉴定报告。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对其已完工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为解决当事人纠纷,查明本案事实,确有必要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发回重审是因***一审申请鉴定但又不缴纳鉴定费,二审又重新提出鉴定导致,故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其予以必要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519元,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45.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广东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8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