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兴大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82民初42号

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兴大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刘山三路14号-1号院内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姜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大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1元,减半收取5005.50元,由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季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