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民初102号
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社区原六七三厂东侧906-67-1339。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枫,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川,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钦,男,194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被告父亲)
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鹏
人民陪审员 董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