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82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镇天顺新型挤塑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赵支国。
本院在执行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镇天顺新型挤塑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依法评估被执行人提供的房产尚未完毕,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崔 剑
审判员 刘 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