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长虹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07-1-09-03-23号。
法定代表人:常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社区原六七三厂东侧906-67-1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镇市沟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盘锦长虹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瑞德公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锦长虹彩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7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