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市政工程公司

宁都县市政工程公司、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50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都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梅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与春晖路交汇处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商业金融、办公塔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德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号财富广场*座**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沈长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宁都县市政工程公司、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德广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都县市政工程公司、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周伦军
审判员马东旭
审判员汪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