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4801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兆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