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52号
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042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立新小学西校区东。
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褚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