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11233号
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2462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县城工业区工业三路北侧(综合楼50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4782U。
法定代表人:古文。
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