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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先与张通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424民初242号
原告:朱宝先,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清,男,住五华县。
被告:张通明,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五华县。
第三人:安流镇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温全瑞,该镇镇长。
第三人: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县城工业区工业三路北侧(综合楼501-5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4782U。
法定代表人:古文。
第三人:广东中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7-8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6222B。
法定代表人:郭昕。
原告朱宝先与被告张通明及第三人安流镇人民政府、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朱宝先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宝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朱宝先负担。
审判长  古岳宣
审判员  郑旭华
审判员  李常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怡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