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124号
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68号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782。
法定代表人:程仕山,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勤政路7号-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4782U。
法定代表人:张卫山。
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利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缴交的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后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劳楚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林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