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5民初2866号
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金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942814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镇西城村两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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