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财保1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052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