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605号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