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605号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