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92号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居委会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