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财保111号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X1NE4X。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944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