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向阳房屋维修装潢有限公司

淮北市向阳房屋维修装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288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向阳房屋维修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海宫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本院在执行向阳房屋维修装潢有限公司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603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