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02执保164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F8FU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