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4327号
原告:**,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F8FU6J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池州贵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莉玲
审判员 查玉辉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操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