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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洛阳)电子有限公司与靖远五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144号
原告**(洛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五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 珂
书记员 高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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