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5709号
原告: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