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5709号 原告: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泰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