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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6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莲城南路**商业广场A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12月13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广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莲城西路106号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龙井社区**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街道**社区安平西路金泉居一期2幢15—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地产公司)、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福乐多公司)、云南***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7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和调解。上诉人广南**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调查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福乐多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调查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南**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627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起诉广南**物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南**物业公司受广南**地产公司委托,对**小区的生活秩序、保安、保洁进行日常管理,由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因此该电梯已委托***电梯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广南福乐多公司与广南**地产公司租赁的场地不属于广南**物业公司的管理范畴。因此,广南福乐多公司是电梯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并负责电梯日常保洁服务,广南**物业公司不是商场管理人,也没有参与经营活动,既不是管理者,也不是经营者,对本案涉及场所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本案的事实是电梯质量合格,日常正常保养维护,定期检测和事发后检测均为合格,电梯出入口有显眼的安全乘坐提示,电梯本身没有故障。是侬莉芬背部紧靠、双手紧按扶手带的不规范乘坐行为使扶手带停止上行,手扶扶手带的***等人没反应过来松开手,身体上身与正常上行的脚梯不同步后仰摔倒受伤,不是有关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伤。1.电梯是合格产品,使用过程中按时维护保养,按时检测时合格。广南**地产公司系涉事电梯的所有人,其提交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产品合格证》证明涉案电梯是合格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自动扶梯和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明了电梯使用过程中按时维护,各项目运行正常,2020年3月11日经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3月)。2.***受伤不是电梯本身的故障造成,是***违反乘坐规定造成的,***应向***主张赔偿责任。广南**物业公司还在电梯入口处显眼位置张贴了《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敬告》和请照顾好老人和小孩、急停等安全乘坐提示,图片提示乘坐电梯时保持站立姿势,右手扶着电梯扶手带。一审提供监控录像证实侬莉芬(戴着帽子)乘坐电梯时用背紧靠扶手带,并用双手使劲按住扶手带,侬莉芬的这一乘坐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安全乘坐提示。一审也认可录像能证明事发时电梯正常上行,乘坐人员(侬莉芬)用背紧靠电梯扶手带,扶手带开始停止上行,脚梯正常上行的事实。因此,侬莉芬不规范乘坐行为导致扶梯带紧贴包裹固定装置部分停止与脚梯同步运行,***等人又没有及时反映过来松手,随着脚梯住上运行身体不断后倾,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这一事实是清楚的。3.本案不属于电梯本身的故障引起的事故。本案事故发生后,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电梯进行了检测,一审将作出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委托检验报告》也提交给了法院,证实电梯本身配件运行正常,没有任何故障,电梯运行正常。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以本案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而对广南**地产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但经广南**地产公司提出本案属于乘客不规范乘坐引起,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而申请行政复议后,广南县人民政府认为行政处罚没有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调查核实清楚,属于事实不清,并且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举证证明本案所涉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因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4.公司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等人遭到进一步伤害。广南福乐多公司系电梯所在场所的经营者,电梯专供进出超市客户乘坐,广南福乐多公司每天都会派出工作人员驻守电梯。事发当天工作人员在发现电梯上有人跌倒时第一时间按了电梯急停键,让电梯停止运行,避免了更为严重的伤害后果;同时,事故发生后,广南**物业公司本着对受伤老人的关怀,己积极为侬莉芬、***、***每人垫付了8000元治疗费。三、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适用已经废止的《侵权责任法》,而不适用纠纷发生时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二)***不能举证证明本案是电梯故障引起事故遭受损害,未能证明有关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等规定。本案中***主张是电梯故障导致其摔倒受伤,应举证证明电梯自身故障引起事故造成损害这一事实,但一审中广南**地产公司提供了电梯产品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充分证实了电梯质量合格,日常正常保养维护和检测,事故发生后检测也都证明电梯没有故障,不存在电梯故障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并且录像直接证实了侬莉芬存在违反粘贴在电梯出入口显眼位置安全乘坐告知的行为,这一行为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侬莉芬不规范乘坐行为造成的。***没有举证证明电梯故障引起事故造成其摔倒受伤这一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裁判案件,驳回***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广南**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在本次纠纷中无任何过错,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依法不应对***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明显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广南**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关于广南**物业公司主张不是电梯故障而导致受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公司维护员的询问笔录,证明第一时间**和到现场检查时自动扶手有异响,并且发现梳齿板断裂的事实,充分证明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乘坐不规范而导致。 广南**地产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起诉广南**地产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南**地产公司采购电梯安装后,将电梯交给广南福乐多公司,供进出其经营超市的客户乘坐使用,广南福乐多公司是电梯的经营者;涉案电梯由***电梯公司日常保养维护,***电梯公司是电梯的管理者。广南**地产公司虽为产权人,但提供的电梯是合格产品,因其不是电梯的管理者、使用者,故对本案电梯乘客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广南**地产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不是电梯故障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而是侬莉芬乘坐电梯行为不规范造成的。1.电梯是合格产品,使用过程中按时维护保养,平时以及事故发生前后及时检测均为合格。广南**地产公司系涉事电梯的所有人,其提交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产品合格证》证明涉案电梯是合格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自动扶梯和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明了电梯使用过程中按时维护,各项目运行正常,2020年3月11日经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3月11日)。2.***受伤不是电梯本身的故障造成,是***违反乘坐规定造成的,***应起诉侬莉芬主张赔偿责任。广南**地产公司在电梯入口处显眼位置张贴了《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敬告》和请照顾好老人和小孩、急停等安全乘坐提示,图片提示乘坐电梯时保持站立姿势,右手扶着电梯扶手带,证明广南**地产公司尽到了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一审提供监控录像证实侬莉芬(戴着帽子)乘坐电梯时用背紧靠扶手带,并用双手使劲按住扶手带,侬莉芬的这一乘坐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安全乘坐提示。一审也认可录像能证明事发时电梯正常上行,乘坐人员(侬莉芬)用背紧靠电梯扶手带,扶手带开始停止上行,脚梯正常上行的事实。因此,侬莉芬不规范乘坐行为导致扶梯带紧贴包裹固定装置部分停止与脚梯同步运行,***等人又没有及时反映过来松手,随着脚梯往上运行身体不断后倾,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这一事实是清楚的。3.本案不属于电梯本身的故障引起的事故。本案事故发生后,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电梯进行了检测,一审将作出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委托检验报告》也提交给了法院,证实电梯本身配件运行正常,没有任何故障,电梯运行正常。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以本案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而对广南**地产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广南**地产公司提出本案属于乘客不规范乘坐引起,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而申请行政复议后,广南县人民政府认为行政处罚没有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调查核实清楚,属于事实不清,并且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举证证明本案所涉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因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三、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适用已经废止的《侵权责任法》,而不适用纠纷发生时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二)***不能举证证明本案是电梯故障引起事故遭受损害,未能证明有关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等规定。本案中***主张是电梯故障导致其摔倒受伤,应举证证明电梯自身故障引起事故造成损害这一事实。本案一审中广南**地产公司提供的电梯产品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充分证实了电梯质量合格,日常正常保养维护和检测,事故发生后检测也都证明电梯没有故障,不存在电梯故障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并且录像直接证实了侬莉芬存在违反粘贴在电梯出入口显眼位置安全乘坐告知的乘坐行为,这一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主张是电梯故障导致其摔倒受伤,应举证证明电梯自身故障引起事故这一事实,***没有举证证明这一事实,依据上述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裁判案件,驳回***的诉讼请求。四、***起诉广南**地产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错误。录像显示乘坐电梯的乘客侬莉芬不规范乘坐电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是其行为造成***受伤和损失。***应向***主张侵权责任。广南**地产公司虽为产权人,但其提供的电梯为合格产品,电梯也一直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正常运行,广南**地产公司因不是电梯的管理者、使用者,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广南**地产公司也提交了上诉状,但因疏忽大意忘了交上诉费,导致上诉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广南**地产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也认为一审判决应撤销。综上所述,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按照侵权构成四要件予以认定。***不能举证证明广南**地产公司有违法行为、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广南**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电梯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电梯公司提供的电梯质量合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南福乐多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物业公司、广南福乐多公司、***电梯公司连带赔偿***19,615.8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10日,***前往广南县**商业广场福乐多超市购物,在一楼乘坐自动手扶电梯即将到二楼,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乘坐人员(侬莉芬)背靠电梯扶手带,扶手带开始停止上行,脚梯正常上行,***从二楼电梯位置摔落致伤。后***到广南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1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后份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退行性改变、双肾多发虑囊肿等11处损伤。于2020年11月24日出院,支付检查治疗费2,854.06元,出院医嘱:卧床休息1个月,禁止负重3个月;出院后1、3、6、12月复查DR片,根据术口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物,若出现疼痛、肿胀加重,需复查。另查明,广南**地产公司系涉案电梯的所有人;广南福乐多公司租用广南**地产公司**商业广场F区二楼经营超市,系涉案电梯的使用人;广南**物业公司系涉案电梯的日常管理人,其已经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了安全乘坐电梯的有关告知;***电梯公司系涉案电梯的维保单位,已对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广南**物业公司已垫付***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广南**地产公司为经营**商业广场安装了涉案电梯,并把商场F区二楼商铺租用给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市,其支付的租金已经包含物业费,**商业广场(包括涉案电梯)物业日常的管理者为广南**物业有限公司,广南**物业公司把涉案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交由***电梯公司。***进入**商业广场乘坐电梯发生事故致其受伤,其本身无任何过错,**商业广场是公共场所,消费者进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但**商业广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福乐多公司、广南**物业公司、云南***电梯有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系乘坐人不规范引发的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案应由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南福乐多公司、***电梯公司不是事发**商业广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故***要求广南福乐多公司、***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为:1.医疗费2,854.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3.护理费10,161.83元,共计17,415.89元,广南**物业公司已赔偿8000元,现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物业公司应赔偿9,415.89元。***要求赔偿的营养费,其医嘱上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故对营养费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由广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南县**物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15.89元二、驳回***对广南县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50元,由广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南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广南**物业公司在二审阶段向本院提交《云南省广南**商业广场项目租赁合同》一份、《云南省广南**商业广场项目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地产公司把超市出租给广南福乐多公司经营的事实。 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的三性请法庭依法认定;***电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认为由法院予以认定;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福乐多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广南**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二审新证据,且其待证事实一审判决已经予以认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福乐多公司、***电梯公司在二审阶段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公司无异议。广南**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广南**物业公司系涉案电梯的日常管理人”有异议,事实为广南**物业公司管理电梯只是保洁,不能以其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安全告知就认为其是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人。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福乐多公司未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表意见。 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广南**物业公司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涉及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综合评述。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在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广南**物业公司、广南**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对***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案涉电梯经检测不存在故障,但案涉电梯在事发时出现电梯扶手带与脚梯上行速度不同步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在案的事发现场视频,***乘坐电梯后一开始仅用手虚扶电梯扶手带,其身体重心并未压在电梯扶手带之上。***是在电梯扶手带与脚梯上行速度出现不一致时,为维持身体平衡,才出于本能用双手紧抓电梯扶手带。因此,广南**物业公司提出***用背紧靠电梯扶手带导致电梯扶手带停止与脚梯同步运行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广南**物业公司提出***应当由***主张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其次,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物业公司分别为广南**商业广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因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因乘坐电梯发生事故,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物业公司对此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由广南**地产公司、广南**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10月10日民法典施行之前,一审判决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广南**物业公司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南**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广南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