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3144号
原告: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5MB0228507U。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十八港西兴业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7858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旻,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48元,减半收取34124元,由原告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跃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