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146号
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十八港西、兴业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78583M。
法定代表人:浦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北路68-4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QY7Y9L。
经营者:***,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300万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