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春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某某、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146号

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十八港西、兴业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78583M。

法定代表人:浦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北路68-4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QY7Y9L。

经营者:***,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300万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