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258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雯,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北路68-4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QY7Y9L。
经营者:陈广春,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十八港西、兴业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78583M。
法定代表人:浦惠芳。
原告***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经济开发区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8619.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大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8619.1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新区支行,账号:10×××59),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