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097号
申请人:如皋百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27号。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如皋百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如皋百杰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028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如皋百杰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028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